《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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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治[1] 张俊梅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7-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50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民生银行)因与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依利高公司)、浙江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依利高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 键 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导性案例 鞋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主体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 参照适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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