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房屋买受人仅以其享有优先于房屋抵押权的权利而非以否定原判决确认的抵押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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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燕竹[1] 王智锋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20-2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55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该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报送。第一巡回法庭审查后认为该案例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在对案例进行编写后,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指导 巡回法庭 房屋抵押权 参照适用 买受人 裁判要点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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