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缘何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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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戚剑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检察风云》2022年第10期66-67,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客户冒名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因疏于对人、证是否一致进行审查,不仅导致抵押借款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也使银行因存在过失而无法善意取得抵押权。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诈骗钱财2015年7月,江西人季义在上海某网吧不慎丢失自己的身份证,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身份证丢失后,会被冒用办理房产买卖和抵押贷款,最终还把自己卷入了一场官司。原来,季义的身份证被四川人程凯捡到,并在数月后派上了用场。2015年9月,江苏常州人袁齐、刘丽珍夫妇准备出售名下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心术不正的周清获悉后告知朋友杨诚,并提议由其出面冒充房产中介——以为袁齐夫妇代理售房为名预谋骗取购房款。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身份证 银行工作人员 房产中介 抵押贷款 抵押权 四川人 江西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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