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晓珊 Zheng Xiaoshan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149-164,共16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过劳工伤法律规制研究”(18BFX19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劳动合同法实为劳资关系与合同法理融合而生,因而兼具“公法—政策”与“私法—契约”两种元素传承,并在两者互动中衍生出“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两条不同的体系归属进路。二者各有分工、侧重,且可互补互足,形成共生格局。目前,仅以劳动法为单边依托的我国,亟需修复后一进路,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之完善,引入民法兜底,重塑其双重体系布局及两法(有限)联动。在实际运用中,则需先依具体问题的性质,清晰界分两法作用的范围与方式:若属契约结构下的一般性漏洞,应可交由民法路径为妥善弥补;若属期限、解雇等典型政策性权衡事项,则必须充分尊重劳动法的特殊性,通过劳动法的方法(如劳资博弈)谋求出路,决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体系而擅动劳资政策布局。以期在两法之界分与平衡中,实现体系融通与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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