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双重证据性质及其审查判断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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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大鹏 

机构地区:[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成都6102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02-106,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转型研究”(21YJC820027)。

摘  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既能防止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保障程序正义,又能固定证据、保障人权。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已逐步得到认可,也即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已经有所突破,但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功能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据规则仍有所困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愈加突出却缺少对应的法律支撑。基于此,需要重新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价值。也就是说要在承认同步录音录像兼具证明取证合法性和案件事实的双重功能的基础之上,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将相应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做进一步细化。

关 键 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视听资料 被告人供述 

分 类 号:D925.1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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