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刑罚的立法检视与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被引量:1

Legislative Review and Rethinking on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of Illegal Fundraising—Taking the“11th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as th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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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敏敏 倪昀韬 Wang Minmi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2年第8期9-15,共7页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合作研究项目“金融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07/32520107004)。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修正,主要是通过在刑罚层面调整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此次修改延续了金融犯罪“重刑化”的立法基调,符合高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现实需要,但也由此衍生出刑罚适用扩大化和罪名间不协调等问题,不利于保护金融创新与市场发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效运用刑罚,应当不断完善前置法规衔接机制,严格刑罚适用标准,调整刑罚体系内容,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犯罪刑罚适度化、均衡化、多样化发展。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刑法修正案(十一)》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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