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被引量:5

Differentiation of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rime of Disguising and Concealing Crime-related Income or Pro­ceeds Generated ther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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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晓蓉[1] 赵铖柯 Wu Xiaorong;Zhao Chengke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0期36-3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洗钱罪与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主观明知内容的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特殊犯罪,且要求被告人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存在概括性的明知:而掩饰、隐購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上游犯罪类型没有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可。实践中区分两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忽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关 键 词:上游犯罪 洗钱罪 主观要件 犯罪所得 主观明知 特殊犯罪 法条竞合 主观方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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