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次顺位买受规则的构建  

Establishment of Next-best Buying Rule in Judicial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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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定洁 陈娟 He Dingjie;Chen Juan

机构地区:[1]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100-10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发生悔拍后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是重新拍卖不仅耗时长、效率低下,并且还有流拍风险。比较韩国、日本的悔拍处理方式,笔者发现,韩国、日本的次顺位买受申告制度规定,如采最高价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次高出价人可以申请由自己买入。此规则设计能够有效避免重新拍卖带来的执行效率减损颇,值得学习借鉴。构建次顺位买受规则的关键在于合理限定次高价的范围,防止最高出价人和次高出价人之间恶意串通。本文主张在程序启动上,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的主动申报模式;在价格审核上要求次顺位买受人的出价加上保证金之和需大于最高出价。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次顺位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和再次悔拍的处理,以此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次顺位买受规则。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买受人 当事人主义 约定期限 规则设计 司法拍卖 支付价款 付款时间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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