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患病劳动者劳动合同未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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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勇 

机构地区:[1]安徽省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2年第9期59-59,共1页

摘  要:【案情】某事业单位编外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张某,在岗期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张某患病,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生病期间张某走失,医疗期满后,一直杳无音信。用人单位在其医疗期满后,内部会议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未书面告知张某,只在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管理机构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2021年,张某病情缓解后重新出现,并经医院治愈。治愈后,张某回到单位要求恢复岗位工作,单位告知其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 备案手续 劳动合同关系 管理机构 事业单位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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