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Crime of Illegal Accepting Public Deposit 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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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想兵 刘杰 Fu Xianghing;Liu Jie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34-3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前及今后审理2021年2月28日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律适用旧法新解释,即同时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主刑、罚金刑和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不包括罚金刑的规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退赔的,应同时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至公安机关立案时。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条 提起公诉 减轻处罚 罚金刑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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