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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龚晓康[1] GONG Xiao-kang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10-17,共8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阳明学知识论问题研究”(21BZX068)。
摘 要:牟宗三试图通过“良知自我坎陷”说解决主客的分化以及认知主体的开出问题,但他未能清楚地阐明良知“坎陷”的发生机制,由此带来诸多理论上的困境,尤其是道德主体与认知主体难以并立的问题。“良知自我坎陷”说既然基于“良知”而展开,那就有必要回到阳明学的语境,以对其作进一步的澄清。阳明学所言之良知,为“造化的精灵”,虽能呈显万物,但却“与物无对”,并不能自我坎陷以产生主客的分化。主客的分化其实是源于意识的作用,“意之所在便是物”,意识活动的发动者成为主体,意识活动的对象则成为客体。故而,主客的分化并非源于良知的“坎陷”,而是源于意识的自我对象化,由此而有道德主体与认知主体的开出。不过,两种主体的开出,皆不离于良知的作用:良知之知善知恶,能为人提供先天的道德法则,依之而开出道德主体;良知之虚灵不昧,能使人有明觉精察之思虑活动,依之而开出认知主体。两种主体的开出皆是良知的“呈现”而非“坎陷”,故能并行不悖。就此而言,道德主体与认知主体之间既非相互开出,亦非相互消解的关系,而是有着不同的开出路径,但又可以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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