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谨慎出具离职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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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雪莉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2年第11期63-63,共1页

摘  要:【案情】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李某隐瞒重大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了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显示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李某于在职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因该离职证明的内容,导致李某再次应聘时到处碰壁。李某认为该离职证明严重影响了其再就业,遂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该公司认为李某在职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不予重新出具。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 在职期间 用人单位 网络管理员 离职 违规行为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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