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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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锦莲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2年第9期52-53,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信托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关 键 词:书面合同 金融消费者 《信托法》 考量因素 书面形式 信托关系 信托合同 适当性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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