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程序的问题及完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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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焱光[1] 郑晨峰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111-116,共6页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有着独特功能和重要价值。通知家属作为刑事拘留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情况下的重要权利救济保障措施。若通知家属程序在现实中被滥用或适用失范,将影响刑事拘留的良好实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就现有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程序有关规定存在着“无法通知”范围过于宽泛、“有碍侦查”界限过于模糊、“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无实质性标准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此,建议从对“无法通知”规定表述作出修改补充、对“有碍侦查”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明确“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的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推动通知家属程序的规范适用实施,促进刑事拘留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通知家属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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