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缴回的企业所得税及财会处理差异探讨--基于某市甲公司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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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柳 陈玉琢[1]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2年第11期64-70,共7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往往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进行核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缴回资金拨付部门与政府补助准则中的退回相对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依据缴回的时点分情况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情形形成的会税差异必须分类探讨。

关 键 词:应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理 会税差异 政府补助准则 财会处理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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