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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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博 韩芳芳 李文贵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58 [2]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深圳518057 [3]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杭州310018

出  处:《财会月刊》2023年第4期60-68,共9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72072155)。

摘  要:“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已成为中国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融资的常见情形,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引将其认定为金融负债。然而,“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复杂性,不宜被直接认定为金融负债,主要原因包括:在会计上认定为金融负债,与经济实质相背离,与法律、税务认定不一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原则存在争议;会计准则内部就金融负债的定义存在矛盾;可能扭曲报表信息,干扰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由此,对于股债区分问题,应当遵循第一性原理,追本溯源,分析投融资活动的交易目的,揭示其商业逻辑,抓住其经济实质,并验证其交易程序,而后再分析特定的交易条款,若依据交易条款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与交易的经济实质出现明显背离,应综合评估该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优化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优化建议为:在现行准则体系下,针对“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发布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在顶层设计上突破传统二分法,创新会计要素;在法律层面设置“类别股”,为会计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供给;完善和强化信息披露,构建“高效规则+信息披露”组合式工具箱。

关 键 词:回售条款 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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