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罪名体系的失衡与完善  被引量:6

Unbalance and Improvement about the System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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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建平[1] 王昕宇 LU Jianping;WANG Xinyu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74-80,共7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在立法层面初步认可了洗钱罪超出上游犯罪的危害本质及其独立的处罚意义,也凸显广义洗钱罪名体系中第191条与第312条之间的罪刑失衡。应进一步明确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区别,取消第191条对上游犯罪的限制,同时恢复第312条原本的赃物犯罪属性,将上游犯罪的严重程度排除在洗钱罪罪责评价的范围之外。

关 键 词:洗钱罪 上游犯罪 反洗钱监管秩序 自洗钱 赃物犯罪 

分 类 号:D91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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