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立法的三个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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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敬波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105

出  处:《教育科学文摘》2022年第4期48-50,共3页Educational Science Abstracts

摘  要:校外培训立法的调整对象校外培训立法的对象可以从两个维度划分,一个维度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未成年人作为标准,另一个维度是以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为标准,二者有重合也有差异。立法在确定调整对象范围时,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是校外培训的重点,也是《义务教育法》保护的重点,因此属于校外培训立法保护的重点人群。需要讨论的特殊情况有三个:第一,是否应将0~3岁以及3~6岁早期教育包括在内。早期教育和校外教育在教育目标、活动形式上差异较大,监管的重点也不同,为强调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校外培训立法应将面向0~3岁未成年人开展的早期教育排除在外。

关 键 词:早期教育 《义务教育法》 校外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阶段 未成年人 有效性和针对性 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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