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系阶段性担保的终止条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郝绍彬 王亚兰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68-7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适用空白追溯认定抵押权设立符合当事人合理预期。当事人在金融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约定,自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认定其真实意思为抵押权设立为担保人承担阶段性担保的终止条件,认定抵押权设立与传统抵押权成立具有同等效力。认定抵押权设立后,担保人承担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二审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职权改判担保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 键 词:查明事实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二审法院 终止条件 抵押权 担保人 依职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