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光船租赁权性质及光船租赁下“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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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承谦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珠江水运》2023年第3期99-104,共6页

基  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网络信息化下的智能合同研究”(L18BFX013)。

摘  要:光船租赁权利性质存在债权、物权化债权与物权三种学说。光船租赁权虽与物权外观相似,但将光船租赁权认定为物权会导致权利内涵过广、变动规则不明、所有权行使受阻等缺陷;如将光船租赁权认定为债权物权化,在立法技术无法有效衔接债物二分体系,无法为光船租赁权物权化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光船租赁权仍应属于普通债权,不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因此,从租赁权债权基点出发的债法法定概括转移理论可为光船租赁下“买卖不破租赁”提供较优的解释路径。

关 键 词:买卖不破租赁 光船租赁 租赁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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