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将卡内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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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端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2年第9期46-47,共2页Fresh air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11日间,被告人赵某1、周某、赵某2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等非法活动,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同时设置好密码并将电话与银行卡捆绑,后转卖给他人。被告人赵某1、周某、79050321-919赵某2在收到转卖的银行卡账户有资金汇入的银行短信通知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将汇入的钱款转到自己账户,或直接将银行卡挂失将钱款占为己有。

关 键 词:占为己有 银行卡 非法活动 网上银行 短信通知 挂失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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