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46条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Real Estate Mortgage Contract without Mortgage Registratio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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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叶刚 Wang Yegang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6期42-56,共1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20CFX015)。

摘  要: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抵押权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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