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现状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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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文星[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3-36,共3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宅基地具有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面对的主要矛盾。截至目前,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一般具有身份限制,突破身份限制的规定已经背离了宅基地制度的法理基础。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征收、土地整治等情形,应以相应民事权利为标准而非以成员权为标准进行相应补偿。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下,应当充实和完善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和农户资格权制度,切实发挥其保障功能。基于三权分置改革取得的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权是债权性质的土地利用权,而非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关 键 词:宅基地 保障功能 财产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利 用权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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