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下用工争议的裁判路径  被引量:1

Adjudication Path of Labor Employment Dispute in New Employment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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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窦江涛 韩郭玲 Dou Jiangtao;Han Guoli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0期12-1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新业态从业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均可作为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的当事人,具体视新业态从业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分情形处理,一般应以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单位所在地作为管辖地。认定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可采用5要件判断法,即工作时间的控制、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的控制、工作过程的控制、工作规则的控制、工作外观的控制。同时,可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处理新就业形态用工案件的选择,并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制保障符合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另外,对大量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也应纳入保护范围,需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规定为基础落实保险制度,禁止随意收取、克扣财物,适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合理分配算法规则的举证责任,实质审查算法规则的合理性,司法机关应以司法建议、督促引导等方式多方位落实平台责任。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非标准劳动关系 司法建议 实质审查 非全日制用工 新业态 灵活就业人员 劳动报酬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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