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定性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Cash-out with Consumer Credit Products in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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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逄锦温[1] 陈鹏展[1] Pang Jinwen;Chen Pengzha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3期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人民币转移和清算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商户帮助客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具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性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审慎处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案件。

关 键 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消费信贷 支付结算业务 套现 一般违法行为 中介服务 商户 刑事犯罪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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