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被引量:6

Misinterpretation and Clarification of"Separation of Trial and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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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明洲 Shi Mingzho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日本一桥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124-142,共19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民事审判中的法律争点发现机制”(19ZFQ82005);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20CXTD06)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事诉讼视野下的‘执行并破产’研究”(19CFX040)。

摘  要: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审执分离 一元执行体制 多元执行体制 审执分立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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