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观公法权利的环境权的实证化路径——以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  被引量:1

The Path to the Empiric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s Subjective Public Law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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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宇 Zhou Yu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2]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114-123,共10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建江夏学院2021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课题“环境修复责任的立法安排”(00140190)。

摘  要:环境权是具有共享性、公益性、公共性的权利,环境权的赋予、实现、救济等制度都应由公法调整,故为公法权利。环境权在我国尚未实证化,但存在实证化的倾向。环境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法权利,其实证化必然要通过权利分析的方法解构环境权,检视其是否存在实证化的条件。环境权主体是一国范围内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环境权的内容是自然人通过生态功能享用环境利益,并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且为公法权利,因此,环境法典是环境权最好的归宿,可以在环境法典中寻求实证化环境权的路径。

关 键 词:主观权利 环境法 环境法典 公民环境权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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