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空窗期”内发生工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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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军章 刘业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工会信息》2023年第9期36-37,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20年3月23日,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保洁员。2020年3月30日,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20年4月16日,物业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三、四月份社会保险费用。2020年8月,李某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但对于由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特别是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物业公司与社保经办机构产生了分歧。物业公司主张已经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则指出,物业公司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为李某办理参保手续,属于补缴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李某的工伤待遇究竞应当由谁承担呢?

关 键 词:劳动行政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物业公司 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报酬 工伤事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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