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能否通过更正登记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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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3年第5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甲的父亲(1984年去世)为某市A区农民,1950年分得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5间(以下分别简称“案涉宅基地”“案涉房屋”),并取得土地房产所有证。甲全家迁居外地,该房屋借给同村村民乙之父居住,后由乙居住使用。1993年6月,乙向A区政府申领了案涉宅基地的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号证”)。1996年3月,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关 键 词:土地房产所有证 更正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机构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 房屋出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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