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转入非法集资公司 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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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丽 

机构地区:[1]陵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3年第5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情简介2014年3月,周某成立某公司,聘胡某为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周某伙同胡某以某公司投资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200万余元(含本案25万元)。周某用于支付被害人本金和利息1300万余元,个人消费等770万余元,960万余元集资款未归还。2015年1月3日,胡某(借款人)、张某(担保人,胡某的丈夫,某市公立医院医生)向杨某出具借条,借杨某现金25万元,月息2%,担保人与借款人担同等责任。同日,杨某向胡某指定账户转款25万元,胡某将该款转入某公司。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担保责任 指定账户 借款人 担保人 集资款 公开宣传 同等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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