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处置标的资产的探讨——鉴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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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新录 王骏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税务》2023年第7期72-73,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出于反避税考虑一般都有时间要求,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但对于以股权作为重组标的资产.

关 键 词:企业重组 标的资产 特殊性税务处理 反避税 股权支付 资产划转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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