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行为的性质、罪数及处断  

Nature,Crime Quantity and Handling of Money Laundering Behavior by One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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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宇波 宋亚君 Zhou Yubo;Song Yajun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20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自洗钱行为不同于传统赃物犯罪中的掩饰隐满行为,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其罪数应根据自洗钱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数量及其符合的犯罪构成次数来确定。自洗钱行为的处断应根据洗钱行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原则上应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只有当行为人采取转移类洗钱行为时,才不予单独评价,以从一重(上游犯罪)处罚。

关 键 词:洗钱行为 上游犯罪 犯罪构成 罪数 数罪并罚 赃物犯罪 法益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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