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资为幌子获得“分红”可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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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萍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建文汇(上半月)》2023年第7期50-51,共2页

摘  要:【典型案例】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甲乙二人商议,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元,占股20%,乙出资800万元,占股80%。二人还口头约定,甲负责协调规划、土地、建设等政府部门关系,公司的其他事项由乙负责,无论项目最终盈亏,乙必须确保甲的本金无损失。后甲从另一老板处借款200万元,与乙自有资金800万元一并转人东风公司账户。

关 键 词:房地产项目 口头约定 房地产企业 自有资金 协调规划 分红 城建工作 盈亏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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