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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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檀钊[1] 

机构地区:[1]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536009

出  处:《科学咨询》2023年第13期57-59,共3页

基  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2021年度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专项课题“集团化办学视域下校企共建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研究”(编号:2021ZJY814)研究成果。

摘  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各不相同。政府有责任主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权利完善共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义务主导制定共建的长效机制文件。职业院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有权利让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获得高质量的实习实训,有义务提高技术支持与服务能力。行业企业有责任为职业院校培养适格师资,有权利获得专业的技术支持服务和满足需求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有义务提供场地、设备、资金和学生实践。我们研究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明确共建主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方能稳定和巩固“共建”的模式,强化“共建”的实效。

关 键 词:集团化办学 学前教育 实训基地共建 责权利 

分 类 号:G71[文化科学—职业技术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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