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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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军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3年第8期58-58,共1页

摘  要:【案情】李某于2019年初入职某保健品店,担任该店销售团队负责人,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授权李某在该店内销售指定产品,双方按市场零售价的60%进行货款结算,按销售总额的40%核算销售提成,其中30%用于每月李某销售团队人员工资、门店房租、税金、赠品等费用,10%年底结算给李某。如发生退货,由李某承担退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2021年底结算销售提成时,尚有2万元未支付给李某。2022年2月,李某提出离职后,李某团队负责的产品发生集中退货达8.8万元。2022年4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要求保健品店支付2021年销售提成余额2万元。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代理协议 指定产品 销售团队 货款结算 团队负责人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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