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董滨宇[1] Dong Binyu
机构地区:[1]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北京100044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22年第1期3-11,共9页FOREIGN PHILOSOPHY
摘 要:一般认为,康德的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根据是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而非感性情感或者欲望,这一点决定着行为的道德属性。对此,情感主义者提出了大量批评,站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他们认为道德动机的根据应该是在以同情为主的情感而非理性之中,而康德的“理性中心主义”将导致认知与行动上的诸多困难。情感主义者们并未真正理解康德伦理学中“意志”以及“理性”的复杂含义。实际上,康德并未将理性与情感简单地对立起来,而是将二者结合于更加具有统一性意义的“意志”或者“理性”概念之中,或可将其称为意志Ⅱ或者理性Ⅱ,与仅仅包含纯粹理性及其法则的意志I和仅仅具备认知能力的理性I不同,它们已经蕴涵了以“敬重”为核心的情感要素,即康德所说的“实践性情感”。同时,在围绕康德的“道德动机”问题上,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解一一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其真实的分并不那么大。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是理论意义上的根本性动机,而作为“尊重”的道德情感是其现象性反映,在现实运作中理性与情感是同时发生的,但在逻辑意义上,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确实是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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