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否定  

On the Denial of the Preemption Right of the Ten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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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余 Zhang Xiaoyu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0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3年第10期87-94,共8页

基  金:广东警官学院科研资助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公安执法规范化”(2022QN02)。

摘  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产生和存在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价值意义,曾是我国私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权利的存续已违背了公平价值、阻碍了效率价值、扰乱了秩序价值。该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也无法平衡该制度牵涉的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出租人遭受权利限制的困境、承租人经历权利行使的困境、第三人陷入权利维护的困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无法实现制度设计之初衷、目的和功用,应在立法上予以否定。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制方式已经实现了对承租人缔约利益保障,“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适用更加符合承租人缔结租赁合同的目的,预先约定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满足承租人的个性要求。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废止不仅不会影响现有法律规范的运行,反而符合未来的制度发展趋势,有益于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良性规制。

关 键 词: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价值反思 应用困境 买卖不破租赁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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