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小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3年第8期2-2,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因孩子有公婆照料,我在产假期没有届满便主动提前15天到公司上班。事后,公司以并非其要求我上班为由拒绝向我支付15天的加班工资。请问:在我提前上班不等于放弃产假权利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徐甘甜徐甘甜: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一方面,公司接受产假期内的你上班并无不妥。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女工对应的产假期限,但这并不等于女工自己不可以放弃,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主动放弃产假期的女工上班,只能是说,如非女工主动放弃或征得女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剥夺女工的产假期,不得在产假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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