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利用系统漏洞组织他人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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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广湖 朱帅涛 

机构地区:[1]郑州中院 [2]郑州中院研究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44-46,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权限的员工,发现单位系统漏洞后,组织他人成功应聘本单位收银岗位,利用系统漏洞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同时对于有计划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法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共同犯罪的犯罪性质。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犯罪性质 共同故意 盗窃罪 主客观相统一 非法占有 系统漏洞 本单位财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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