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的契约何以具有现实的规范性?——自主之为政治规范性的来源  

How can a Hypothetical Contract be Actually Normative?Autonomy as the Source of Political Norma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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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华 Wang Donghua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510275

出  处:《现代哲学》2023年第5期110-116,共7页Modern Philosoph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罗尔斯之后的建构主义道德理论研究及其价值研究”(22YJC720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西方百年元伦理学史研究”(19ZDA036)。

摘  要:罗尔斯认为其正义理论继承了契约论传统,是将行动者之同意作为派生政治原则的标准,而且这一过程体现了行动者的自主。在此意义上,他坦承自己是一位康德主义者。但他对政治规范性的这种契约论式证成可谓饱受批评,较典型的有两种:一是认为其原初状态是一种假定情形,而假定的契约根本不是契约,没有派生规范性的能力;二是认为由契约所体现的自主不具有最基础的规范意义,而是需要被奠基的,是来源于更基础的道德预设。本文认为,这两种批评都源于误解,既误解了其含义也误解了其理论使命。一方面,罗尔斯的契约论及自主概念不在于重申基本的社会原则,而是探讨这些原则的规范力量的来源,因此其只能是以假定情形作为标准;另一方面,康德式自主概念并非指现实的意志表达行为,而是指与人之本性相符,相较于现实行为,这是一种假定情形或理想状态,并以此作为规范原则和行动理由的来源。这正是假定契约论及自主之为政治规范性来源的内在逻辑。

关 键 词:契约论 自主 政治规范性 尊重人 自我立法 

分 类 号:B712.59[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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