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转移赃款时截留卡内资金构成诈骗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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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玉纯 柯志同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2期26-2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事先通谋,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接收、转移赃款时将卡内部分资金占有已有,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的行为与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应以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关 键 词:诈骗罪 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赃款 资金构成 通谋 银行卡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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