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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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洋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3年第11期61-61,共1页

摘  要:2018年9月至2022年10月,王某在某网络媒体公司从事信息采编工作。2022年10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2年11月5日,王某收到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要求王某于2022年11月8日到指定地点报到。2022年11月5-8日,王某以新公司入职需要为由,多次请求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原公司以王某入职新公司与本公司无关为由拒绝出具。2022年11月15日,王某收到文化传媒公司的取消录用通知书,告知因王某未能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文化传媒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原录用通知书失效。请问王某能否向原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关 键 词:录用通知书 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 离职 劳动关系解除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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