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波爱修斯之人格概念的法哲学维度  

Boethius’s Concept of Person:Exploring Its Dimension in Philosoph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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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璐[1] Jiang Lu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学术研究》2023年第12期40-46,共7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奥卡姆《逻辑大全》的全译、注释与研究”(18BZX08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波爱修斯使用了古希腊哲学概念“ousia”和“hypostasis”来界定拉丁词“persona”。在他的《论位格和两个本性》中,“persona”常被译作“位格”,却是法权学和关于人的哲学中“人格”概念的基本出发点,因为此概念同时蕴含了三个核心内容,即个体性、理性和自存性,在这三个方面上“persona”均具有法哲学维度以及现实意义。波爱修斯对“persona”的定义和阐述,不仅延续了罗马法传统中对法律实体“人格”的用法,并且将人格概念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人之本性相结合,使得人格成为了法学理性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和基础,为通往康德的理性主义法权学铺垫了道路。

关 键 词:波爱修斯 人格 本性 亚里士多德传统 罗马法 

分 类 号:B502.49[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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