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基金受偿中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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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耀[1] 黄曦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5期72-7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应限期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其背景是责任人因一起海损事故承担的特定责任限于责任限制基金范围,意在表明基金分完之后责任人即无需承担责任,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在基金之外再向责任人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如期登记的债权人重新分配基金。放弃债权应限缩解释为基金分配无余后视为对责任人放弃债权,以及对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放弃债权,但基金尚有剩余时仍可在剩余基金范围内受偿。

关 键 词:责任限制基金 逾期申报债权 受偿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损事故 限缩解释 基金分配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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