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自己走人”,该由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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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业林[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派驻镇江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

出  处:《工会信息》2023年第23期28-29,共2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2022年2月,李某入职某培训公司,从事疗愈师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自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加上业务提成。2022年6月,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相对清淡,李某主动提出与公司开始兼职合作模式,有业务就来,其他时间自由支配。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最低工资标准 合作模式 合同约定 自由支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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