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Establishing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by Judgment in Divorc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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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敏 张铠容 Chen Xiaomin;Zhang Kair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期10-1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离婚诉讼中能否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在理论与实务中素有分歧,其规范基础与适用要件有待明晰。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之规定与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之规定共同为离婚诉讼中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提供了制度空间。确定离婚诉讼中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之适用要件,需综合考虑物尽其用原则、居住权制度及不同离婚财产分配制度之立法目的。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和通过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设立居住权在客体范围上有所区别。分别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为依据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时,所设居住权之时间限度亦有区别。同时,原则上只有形成判决才能设立居住权,这决定了只有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规范依据时才可通过裁判在非夫妻共有房屋之上设立居住权。

关 键 词:离婚诉讼 客体范围 物权变动 适用要件 居住权 立法目的 分配制度 离婚财产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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