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适用的反思与修正  

Reflection and Corre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Change of Judgmen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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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梦娇 Cao Mengjiao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求索》2024年第1期178-187,共10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2)。

摘  要:变更判决是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的独特存在,一方面变更判决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因其系法院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虞。从实践来看,变更判决适用困难存在变更判决适用范围与功能定位存有抵牾以及变更判决与撤销判决适用条件模糊两个制约因素。变更判决不宜仅限于金钱及其替代物的给付,还应包括数额、比例计算以及权属的确认。在区分“明显不当条款”和“款额错误条款”的规范意旨情况下,可以在行政裁决、行政协议等案件中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变更判决是撤销并重作判决的例外,适用关键在于行政裁量权是否缩减至零。

关 键 词:变更判决 撤销判决 司法变更权 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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