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营秘密冒充原单位进行签约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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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秋平 高天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4期66-6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通常而言,离职员工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单位业务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业禁止规制范畴,但随着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此类争议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范畴,重点诉诸侵害商业秘密案由。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业禁止 经营秘密 司法认定 离职员工 知识产权法律 在职期间 案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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