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命盗重案权宜裁判模式的运行与说明”——以“因秽语威逼人致死”相关例文变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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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栋[1] 翟天琪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4期51-56,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关 键 词:清代司法 权宜裁判 依法裁判 因案生例 因秽语威逼人致死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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