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诉王华军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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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焱 费晓俊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24年第2期6-9,共4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虽然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归责不适用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在碰撞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认定上可参照适用避碰规则等技术性规范、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情]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船舶碰撞 财产保险 损害责任 技术性规范 避碰规则 海商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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